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来临之际,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的促销活动早已如火如荼地展开,各种直播、各种推广层出不穷,那么在买买买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是消费的人自身原因,正常的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消费的人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有按时付款的义务。若消费的人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商家存在过错,比如商家未按约定时间提醒消费者付尾款、商品出现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等,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可能还会得到相应补偿。另外,如果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约定了一段时间内未付尾款可退还部分定金等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允许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退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以。尾款支付完成后,定金不再具有担保效力,直接成为预售商品款的一部分。若消费者申请全额退款,”定金”部分将包含在退款金额中,即”定金”可退。但若购买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定金与其余货款均不可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与商家沟通赔偿事宜,或向电子商务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举报商家并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商品购买链接上可能会遇到这一种的提示——例如“预售商品不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本店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一经拆封,概不退货”等,这些看似是合约合意但实质属于“霸王条款”。
“双十一”购物,若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争取双方达成合意。如果其拒不承认“霸王条款”,可以拨打12315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此条款给你造成了严重损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广大购买的人退换货设置障碍。
消费者因经营者(包括主播作为广告代言人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可能包括购买商品的价款、因使用虚假宣传商品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等。网购商品与宣传不符,及时保存商家宣传页面截图、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或退款等。如商家拒绝,可以向平台反映情况或寻求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上的问题,消费者一样能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双十一期间,大量商家在商品展示页中标注自家商品为正品,为提高可信度,部分商家特意标明“假一赔十”。“假一赔十”成为商家提高销量的公认法宝,其作为商家广告一环的同时,是否能真正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武器呢? 人们口中常说的“假一赔十”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此款规定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商品种类。
对于消费者来说,买到假货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假一赔三”的标准。那如果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是否也只能按照“假一赔三”的规定要求不良商家赔偿呢?答案为“当然并非是!”。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并未做出任何赔偿承诺时,就能够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假一赔三”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然而如果商家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就可以认定“假一赔十”为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假一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助于电商的发展,但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如定作、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以牟取利益为目的,超出日常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网购主张退货的情形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完好”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七天无理由退货期限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无论是双十一,还是日常消费购物,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遇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